文化
互联网文化活动分经营性和非经营性两类。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指不以营利为目的向上网用户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非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自设立之日起60日内向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备案。
对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文化》,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经批准后,应当持《文化》,按照《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到所在地电信管理机构或者信息产业主管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谁需要办理?
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 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等服务。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服务。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服务。
哪个部门办理?
各地文化旅游局
北京办理文化的方式有两种,一是网上办理,二是窗口办理。选择了办理方式,还有查看是否符合条件,具体条件如下:
(一)确定的单位名称、住所、组织机构和章程;
(二)确定的互联网文化活动范围;
(三)适应互联网文化活动需要的人员、设备、工作场所以及相应的管理技术措施;
(四)确定的域名;
(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