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以下产品或服务的企业需要办理文化:
1、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2、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发行、播放等活动;
3、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移动通信网等信息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以及网吧等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供用户浏览、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
4、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5、音乐娱乐;
6、游戏;
7、演出剧(节)目;
8、表演;
9、艺术品;
10、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
办理时限
对申请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的,依据法律,省、自治区、直辖市u文化行政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上报;
自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什么是文化?
《文化》,是指化行政部门和电信管理机构批准,颁发给从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的市场合法准入;其中经营性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向上网用户收费或者电子商务、广告、赞助等方式获取利益,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
办理材料:
1.营业执照的副本原件及扫描件
2.法人股的信息扫描件及简历
3.公司章程(加盖工商查询章)
4.八名计算机专业技术人员的信息扫描件及毕业资格证书
5.业务的发展报告
6.网站符合申报的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