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文化活动是指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一)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二)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使用或者下载的在线传播行为;三)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申请流程:
申请人提出申请,并提交申请材料;
材料符合立项要求则可立项,不符合立项要求则打回材料并说明理由;
由文化行政部门市场处审查立项,审查通过交由文化行政部门分管审核,未通过则打回并说明理由;
文化行政部门分管审核通过,交由分管厅长审定;
分管厅长审定后上报进行审批;
在二十个工作日内给出审批结果,批准则发放《文化》,并在网上公布审批结果,不批准需向申请者说明理由。
以设立“动漫”为例,为您讲解设立所需材料如下: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申请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内包含“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加盖公章)
3、公司网站域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
4、业务说明(A:加盖公章。B:①动漫内容介绍(flas、表情等);②动漫产品合法来源及授权情况;③盈利模式;④网站首页及动漫页面截图等。)
5、经营管理制度(加盖公章;应包括:(1)《内容自审制度》可参照《关于实施<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39号)制定。(2)《用户权益**管理制度》(应涉及用户协议;纠纷处理方式、流程等。)(3)《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应涉及网站安全**措施;用户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制度等))
6、企业股权结构图及公司所有股权构成中不含有外资成份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公司股东中含有企业法人的,需提交公司终版章程)
如果您的网站有提供以下文化产品服务
1、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 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等服务。
2、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服务。
3、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表演等服务。
《文网文》作为游戏运营公司*,作为游戏运营公司前置审批,除了涉及游戏产品需要申请,含有音乐娱乐产品、美术品、艺术品、演出具(节)目、动漫(画)产品、网吧内文化产品经营、展览、比赛活动的项目都需要申请《文网文》。作为游戏运营公司除了申请游戏产品,也可以和其他项目一起组合以达到运营的多样化,例如:游戏产品和音乐娱乐产品、游戏产品和动漫(画)产品、游戏产品和展览、比赛活动等。
游戏运营公司主要归门监管,经营游戏产品就需要申请《文网文》,没有取得《文网文》,不得向用户收取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