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互联网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互联网文化产品是指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的文化产品,主要包括:一)专门为互联网而生产的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互联网文化产品;二)将音乐娱乐、游戏、演出剧(节)目、表演、艺术品、动漫等文化产品以一定的技术手段制作、复制到互联网上传播的互联网文化产品。
文化包含项目
(一) 通过互联网生产、传播和流通文化产品,主要包括:音像制品;游戏产品;演出剧(节)目;艺术品;动画等其他文化产品。
(二) 提供互联网文化产品及其服务的活动,主要包括:
1、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制作、复制、进口、批发、零售、出租、播放等活动;
2、 将文化产品登载在互联网上,或者通过互联网发送到计算机、固定电话机、移动电话机、收音机、电视机、游戏机等用户端,供上网用户浏览、阅读、欣赏、点播、使用或者下载的传播行为;
3、 互联网文化产品的展览、比赛等活动。
什么是文化?
文化全称《文化》,审批部门:审文化厅,审批时间:一般为受理后20-40个工作日。
以设立“动漫”为例,为您讲解设立所需材料如下: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申请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内包含“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加盖公章)
3、公司网站域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
4、业务说明(A:加盖公章。B:①动漫内容介绍(flas、表情等);②动漫产品合法来源及授权情况;③盈利模式;④网站首页及动漫页面截图等。)
5、经营管理制度(加盖公章;应包括:(1)《内容自审制度》可参照《关于实施<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39号)制定。(2)《用户权益**管理制度》(应涉及用户协议;纠纷处理方式、流程等。)(3)《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应涉及网站安全**措施;用户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制度等))
6、企业股权结构图及公司所有股权构成中不含有外资成份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公司股东中含有企业法人的,需提交公司终版章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