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设立“动漫”为例,为您讲解设立所需材料如下:
1、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申请表(加盖公章)
2、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副本(经营范围内包含“从事互联网文化活动”,加盖公章)
3、公司网站域名登记证书(加盖公章)
4、业务说明(A:加盖公章。B:①动漫内容介绍(flas、表情等);②动漫产品合法来源及授权情况;③盈利模式;④网站首页及动漫页面截图等。)
5、经营管理制度(加盖公章;应包括:(1)《内容自审制度》可参照《关于实施<文化经营单位内容自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市发〔2013〕39号)制定。(2)《用户权益**管理制度》(应涉及用户协议;纠纷处理方式、流程等。)(3)《技术安全**管理制度》(应涉及网站安全**措施;用户信息安全及保密管理制度等))
6、企业股权结构图及公司所有股权构成中不含有外资成份的承诺书(加盖公章;公司股东中含有企业法人的,需提交公司终版章程)
文化-文网文-申请条件
申请条件 1、有企业的名称、注册地址、组织机构和章程
2、运营游戏需注册资金100万币,非游戏产品需100万币
3、不少于8名计算机专业本科的业务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
4、企业需具备运营所需的设备及工作场所
5、企业需具备完整的业务发展计划及运营管理措施;
6、拟计划开展业务需符合《互联网文化管理暂行规定》《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7、拟计划开展游戏产品业务需符合《*共和国令*49号令游戏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
8、设立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应当符合所在地文化单位的企业总量、企业结构和企业布局等当地政策规划。
1.《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2000年9月令*292号)*四条:“国家对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制度;对非经营性互联网信息服务实行备案制度。未取得或者未履行备案手续的,不得从事互联网信息服务。”*五条:“从事新闻、出版、教育、医疗保健、药品和等互联网信息服务,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规定须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在申请经营或者履行备案手续前,应当依法经有关主管部门审核同意。”
2.《游戏管理暂行办法》(2010年6月令*49号)*七条:“申请《文化》,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文化行政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批准的,核发《文化》,并向社会公告;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